http://www.thb.gov.tw/main_04_06_02_body.htm#七
7 如何辦理汽、機車設備、顏色、式樣、座位之變更?
答案:
(一)應備文件:
1.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。
2.行車執照。
3.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(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)。
4.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。
5.統一發票(車輛顏色變更者免)。
(二)辦理地點:
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,辦理車輛檢驗;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。
(三)規費:
汽(拖)車行照費新台幣200元、機車行照費新台幣150元(機車行照到期者應同時繳納2年燃料費)。汽車檢驗費:小型車新台幣450元、大型車新台幣600元、機車檢驗費新台幣200元。
(四)注意事項:
1.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、燃料費者,請先結清(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,請檢附收據)。
2. 車輛自變更檢驗合格日起1個月內應辦妥變更登記,逾期應重檢。
3.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,不得辦理變更登記。
(五)汽車設備變更規定
1、汽車設備規格不可變更項目:
(1)底盤設備:
A.方向盤位置。
B.傳動系統設備:指汽車之排檔型式、驅動方式、變速箱及齒輪箱。
C.煞車作用設備:指煞車作用種類(總泵、分泵及油管)及防滑煞車系統。
D.懸吊繫統:指支臂、三角架與連桿機構。
(2)引擎設備: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、氮氣導入裝置設備。
(3)車身設備:
A.車身外附加燈飾。
B.車燈噴色或貼膠紙。
C.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。
2、機器腳踏車設備規格不得變更:
(1)引擎設備: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、氮氣導入裝置設備。
(2)車身設備:車燈噴色或貼膠紙。
(3)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。
3、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:
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。